第六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可以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是区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不能履职的,应当提交辞职申请并由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出缺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程序及时任命。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