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加装电梯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园林、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并形成加装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加装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