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