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