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指导手册和技术导则等,按照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政务服务,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分摊、低层住户出入便利与优待等指导性意见,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业主提供有关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信息的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