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标志并置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新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移交电梯档案等资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