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安排窗口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事项。

加装人收到公示意见反馈单后,即可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查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园林、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向加装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