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第十一条有效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后续运行维护资金由加装人承担,承担比例由加装人协商确定。加装人实际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通过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电梯建设、维护保养等。补贴的发放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