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