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危货站(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危货站(场)投入使用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三)未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允许资质不合格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出危货站(场)的;

(五)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六)未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