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听取基层组织和村民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坚持简便实用、符合实际。

村庄规划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