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