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本条例做好管理范围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