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七条有效村民申请易地建房的,应当提供在新房建成后六个月内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承诺书,再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村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