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有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