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