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