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落实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