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三)拆除工程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