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二)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三)拆除工程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