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