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及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信息通报给各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