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九条有效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市、县(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发公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