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