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有效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