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