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