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其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应当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应当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