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代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知代表本人,并通报代表原选举单位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知代表本人,并通报代表原选区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