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