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络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