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自觉接受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