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评议活动。

代表在评议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组织评议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被评议机关,督促其改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