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