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