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