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六条有效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