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