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