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二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