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有效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