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五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