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