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