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