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九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九条有效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