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九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删帖、消除影响等名义向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制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共享运用,对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