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服务保障第六十条有效本市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培育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本市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科学制定和完善相关专业领域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