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推进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