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的各项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