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地方性法规与其不一致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法规清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