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