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